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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4-01阅读次数:来源:国建联信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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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fined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综合
利用认定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4]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省市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
为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健全管理机制,研究完善落实国家在投资、价格、财税等方面的相关政策,根据工作安排,我委(环资司)定于今年上半年对各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进行抽查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安排
我委(环资司)将派员分地区、分领域对重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检查分组情况见附件1,具体时间和人员另行通知。
我委(环资司)将派员分地区、分领域对重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检查分组情况见附件1,具体时间和人员另行通知。
二、检查内容
(一)听取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主管部门近年来在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政策执行、监督检查方面的工作情况汇报。
(一)听取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主管部门近年来在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政策执行、监督检查方面的工作情况汇报。
(二)抽查2012-2013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认定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
(三)实地抽查已通过审核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生产经营和资源综合利用实际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起3个月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情况进行全面自查,组织相关地市(区)进行交叉互查。
(一)自本通知下发起3个月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情况进行全面自查,组织相关地市(区)进行交叉互查。
(二)本次未安排抽查地区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于6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送我委(环资司),自查报告提纲见附件2,安排抽查地区的自查报告于实地检查时提交。
(三)检查组在各地的食宿和交通安排,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马维晨、岳高
附件:
1、抽查地区及分组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