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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欧盟美国已并称为三大反垄断司法辖区

发布时间:2015-02-13阅读次数:来源:国建联信认证中心
   2月9日,在中国竞争政策与法律年会(2014-2015年)暨《中国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报告(2014年)》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介绍,2014年反价格垄断执法取得重大进展,全年共查处价格垄断案件21件,涉及汽车及其零部件、眼镜、保险、证券、交通运输、中介服务和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组长、国务院法制办前副主任张穹表示, “最近有的国家的官员说中国的反垄断行动越来越多,而且主要针对外国企业。此话偏颇,我们查处的国内企业的比重占绝大多数。”
      国家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吴汉洪指出,我国反垄断执法进入第六个年头,当前反垄断事业的一个新特点是,中国与欧盟、美国已经并称为三大反垄断司法辖区。
      反价格垄断案件罚款同比增长50.7%
      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介绍,2014年商务部受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的立案246件、结案245件,分别比上年同比增长16%和18%,均达到了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历史新高。
      其中,商务部受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集中行业仍然以制造业为主,制造业领域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审结了157件;集中方式以股权和资产收购为主;集中性质以横向为主,共121件;交易主体以上市公司为主;境内企业间集中案件数量增多,按照注册地统计,2014年境内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案件有37件,约占整个并购审查的15%,比2013年增加5%。
      许昆林表示,发改委受理的反价格垄断案件主要呈现三个特点。首先是重大案件明显增多。2014年国家发改委及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垄断案件实施经济制裁18亿元,比2013年增长50.7%,其中罚款超过1亿元的案件5件。对8家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协调价格行为,处以8.3196亿元罚款,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罚款数额最大的案件。
      其次,涉及市场主体和垄断行为全面。许昆林介绍,在2014年的查处案件中,涉及行业协会、内资企业、外资和境外企业、行政机关等。从垄断行为类型看,以横向垄断协议案件最多,有13件;从垄断行为类型看,横向垄断协议案件13件,纵向垄断协议案件6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1件。
      第三,反垄断执法的威慑力显著增强。许昆林介绍,由于执法压力不断增加,在举报增多的同时,涉案企业开始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争取宽大处理。其中,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和轴承企业2起价格垄断案,均为涉案企业主动报告有关情况。
     另据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执法一处处长赵国彬介绍,2014年以来全国工商系统一共立案17件,其中涉及垄断协议的案件有4件,涉及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案件13件。
      推动竞争政策的确定和实施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指出,在经济进入新常态之后,为了进一步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因此我们要改变过去以产业政策为主导的发展模式,转向推动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确定和有效实施。
      尚明指出,下一步商务部将进一步完善配套立法,将制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配套措施,并将推进《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的修订,“预计这两个办法的修订2015年有望完成”。
      张穹指出,我们必须认真解决立法和执法实践中的重大问题。中国的《反垄断法》无论是立法和监管执行,都是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的经验。反垄断机构如何出牌,涉嫌垄断的企业如何接牌,其复杂程度远高于发达国家案例。许昆林指出,发改委将深入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探索建立对各类经济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充分发挥。
      从立法层面来看,由于《反垄断法》是粗线条的,没有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因此仅凭一部法律应对垄断行为并不足够。比如对垄断行为的定界,本身那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因为无论从构成事实垄断还是行为垄断,仅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说,怎样判断企业是支配地位除了法学定性外,还需要经济学的定性。”张穹分析。
      张穹建议,从监管执行层面来看,现有的《反垄断法》只是设立了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而反垄断委员会是立法和协调机构,不是执法机构。反垄断需要进一步研究协调执法机构,涉及到商务部、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这种“多头执法”的模式带来的执法标准如何统一、分工如何明确,遇到交叉问题如何协调,还需要进行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