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中心新闻>关于申报“2020年全国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示范工厂”的通知关于申报“2020年全国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示范工厂”的通知
各单位:2019年中国预拌混凝土行业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在当前环保的压力、上下游产业的挤压、绿色发展新政的倒逼等新的挑战下,一些先进企业在绿色发展与高端制造发展方面做出了积极地探索与实践。为加快推进制造强国建设,实施绿色制造工程,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我国制定发布了绿色工厂相关标准。从基本要求、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等方面,按照“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原则,建立绿色工厂系统评价指标体系,并发布了国家标准《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2018)。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预拌混凝土分会在国建联信认证中心的支持下,根据国标《绿色工厂评价通则》的技术要求并结合行业发展现状,组织制定了《全国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示范工厂评选管理办法》和《全国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示范工厂评价指标体系》,自2019年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全国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示范工厂”申报工作,让行业中示范企业引领行业绿色健康发展,起到表率和榜样的作用。现2020年“全国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示范工厂”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会员单位积极参加。分会将利用报刊、网站、会议等宣传方式向社会统一宣传各示范企业。
附件:
附件1:
全国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示范工厂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预拌混凝土行业向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绿色发展,发挥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预拌混凝土分会开展“全国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示范工厂”的评审工作,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国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示范工厂的申报、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分会每年组织全国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示范工厂评选一次,申报企业应是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预拌混凝土分会会员单位,企业自愿申报,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全国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示范工厂”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企业重新申请参评;列入“全国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示范工厂”名单的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申报企业本年度绿色工厂创建情况,展示绿色制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使评审工作有序进行并使其具有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和权威性,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预拌混凝土分会成立全国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示范工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省市地方行业协会、分会副理事长单位为推荐单位。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1. 全面领导全国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示范工厂的评审工作;
2. 设立工作办公室承担评审的日常工作;
3. 聘任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应与所评审的申报单位无利益关系;
4. 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 审定评审结论和异议处理结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预拌混凝土地方行业协会和相关领域的技术、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申报项目材料的审查,提出评审结论;
2. 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异议,并向领导小组提出报告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建立评审专家库、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推荐与评审
第九条 全国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示范工厂的申报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与省市相关行业协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条 申报时须填写统一格式的《2020年全国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示范工厂企业申报表》,按照“全国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示范工厂评价指标体系表(2020)”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评价材料(电子版)。《2020年全国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示范工厂企业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交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形式原则上以会议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
第十四条 评审最终结果由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预拌混凝土分会发布公告,并统一颁发证书。
第四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五条 全国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示范工厂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制度。评审结果通过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官方网站、微信订阅号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工作办公室实名制书面提出,除特殊情况外,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工作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提出答复意见。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的,不提交复议,撤消本次评审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预拌混凝土分会负责解释。